當市民以為紛攘多時的「海一居」事件,隨著終審法院的宣判以及政府解決方案的出台,可以暫告一個段落;但劇情似乎沒有按常理書寫,作為劇本的編寫者,保利達集團並沒有就事件做出積極回應,仍然是一副「死豬不怕開水燙」的形象,有意讓「海一居」這齣鬧劇繼續唱下去。
為什麼說「海一居」事件,由始至終就是發展商蓄謀已久的一齣鬧劇呢?首先,發展商從來沒有打算認真的發展土地,只是一味的追求土地的最大利益值。「海一居」事件可追溯至1990年,當時政府向保利達批出該填海區地皮作工業用途;但保利達並未對土地作出發展,一直空置。拖到2006年,保利達向政府申請改變用途,並獲政府批准地皮改為商住用途,發展商的用意大家應該心知肚明了。發展商還說,因為工務部門批則慢影響了發展計劃,那麼大家來看一看事實;工務局於2007年5月就已經發出街道準則線圖,規定該地塔樓立面最大寬度50米、每座塔樓間距不少於最高塔樓高度的六分一;發展商因自行縮短樓宇間距,造成最初的圖則不符合街道準線圖的規定,所以政府要求發展商提交風流動向及環評報告,這就是出現發展商圖則一改再改,延誤開工時間的原因;難道發展商要政府放行危害公共利益、不合格的圖則嗎?社會能接受嗎?如果發展商按原來街線圖興建,還會存在土地利用失效的問題嗎?其次,一些不明事理的人認為是政府監管不力,沒有阻止發展商賣樓花,但事實也非如此。前運輸工務司長劉仕堯、前工務局長賈利安及前法務局長張永春,均曾在2013年呼籲居民買樓花要小心,但當時有誰聽得入耳?而澳門是個法治社會,在土地批給有效期內,政府無權干涉發展商的商業行為;就好比你租屋期滿前可以搬任何東西返屋企,包租公不能因為你租期就要到了,而阻止你再搬任何東西返屋企的道理一樣。反而是發展商在樓花銷售期內,仍向買家保證將可按期交付物業,從未披露或向準買家預警土地租賃期屆滿,可能被政府收回的風險。第三,發展商還將土地收回推責於2013年通過的《新土地法》,這個就更加是無稽之談,因為無論是2013年生效的《新土地法》,還是1980年生效的《舊土地法》,都清楚說明,只有確定批給土地才能續期,臨時批給的土地到期一律要收回,所以與土地法是否修改根本扯不上關係。
看官看到此應該已經非常清楚,「海一居」徹頭徹尾就是一齣發展商蓄謀已久的鬧劇;而發展商為了提高這齣鬧劇的收視率,就綁架小業主,迫政府以公眾利益為由放生「海一居」;然而,政府和社會都非常清晰何為公眾利益,土地資源是屬於67萬澳門市民的,保障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才是真正符合67萬澳門人的公眾利益,如果區區幾千人的利益就能代表公眾利益,社會能答應嗎?顯然發展商的險惡伎倆在正義面前無法得逞,終審法院的判決才是真正的維護了公眾利益,懲罰了奸商。充滿了骯髒靈魂的奸商如何會輕易就範?在社會一片聲討聲中,發展商保利達集團於判決2星期後才提出了所謂的2個解決方案,但明眼人一看就知道這樣的方案只是故伎重演,無論是方案1還是方案2都是企圖以少量金錢蒙混過關。苦主們,你們已經被利用了一次,還會重蹈覆轍再被奸商利用嗎?如果保利達有心解決問題的話,為什么不是先返回大部分已付樓款而要三年後才歸還呢?對於這樣一個毫無誠信的奸商,你們還能相信他3年後的承諾嗎?這明顯又是在欺騙+繼續綁架小業主。「君子愛財,需取之有道」,企業除了有道經營也需履行社會責任,隨着「社會責任標準」(SA8000)的確立,企業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已是國際共識,保利達洋行應首先履行自己在購房合同中的法律責任,沒有在約定交樓期向購房者交房,已是違約;按法律規定,發展商應返還雙倍定金,如損失的數額遠高於定金數額,受害者還可以請求賠償超出的損害部分(《澳門民法典》第435條及第436條)。
同為澳門人,筆者非常同情事件中的受害業主,故以此文揭露事件真相,讓你們搞清是無良的發展商綁架了你們,希望藉此脅迫政府,但適得其反從而造成了今天悲劇。所以,真正應該承擔責任的是發展商保利達,而非政府。無論是社會還是受害者,都不能讓保利達將「海一居」這齣鬧劇再演下去了,是時候劇終了。
文:雷民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