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蘇嘉豪涉及的刑事案件,昨天初級法院終於宣判,案中被告一項加重違令罪改判為非法集會及示威罪成,判120日罰金;罰金金額為40,800元,若不繳納罰金或不以勞動代替,則須服80日徒刑。說白了,就是以罰金代替了刑罰,這為社會安定埋下了隱患.
4萬多的罰金,對於被中止議員職務仍可每月收取5萬薪酬的蘇嘉豪來講,真是九牛一毛,難怪他聞判後還要「得了便宜還賣乖的說:「由一開始到現在,都堅持是無罪。對判決唔能夠講係滿意..會與律師研判後再決定是否上訴等」;又指,「更值得憂慮未來公民社會和權利自由如何行使,會容易落得更大風險」。我們不禁要問蘇嘉豪,第一,你是不是在家「齋逗」每月5萬習慣了?所以還要上訴,想盡辦法不勞而獲?第二,你口中的公民社會權利自由,就是無法無天、擾亂社會安定嗎?
任何公民均享有憲法和法律賦予的權利,但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社會是人的聚合,不僅包括個人意願的修齊治平,還包括社會意義上的秩序安定;法律既維護個人權益,也需維護公共利益;現代法治充分尊重和保護個人權利,但不允許在行使個人權利時,侵犯公共利益。人都有趨利避害的本性,如果每一個人都只顧自身權益,那麼公共利益和他人權益受損將不可避免;像蘇嘉豪這種出於「不鬧不解決,大鬧大解決」的畸形心態,一貫片面強調自身權利的守法觀,對社會安定有著不小的危害性;對澳門社會的法治秩序也將造成巨大傷害;而「以罰代刑」更是讓有意破壞社會法治次序的政客有恃無恐。
爭取公民權益,應該主動意識到公共利益和法治秩序的底線,應該對權利和義務有一個理性的認識;權利和義務是經濟社會發展的產物,相輔、相成,相對應,不可偏廢。而與時俱進的法律制度,將是保障社會次序長久穩定的基礎,所以政府應該及時修訂過時的法律,完善各項法律制度,提高立法質量,讓缺陷的法律不再成為政客的幌子和逃避刑責的工具;糾正「以罰代刑」的落後制度,通過規範化的制度預期,讓公民守法根植於心。
共同維護好法治秩序,才能真正維護好自身權益,建立起法律的權威,讓秩序與守法並存。
文:雷民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