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人在網上發帖,希望澳門人集會表態支持香港暴徒,反對香港警察,結果貼文一出,受到澳門各界及市民的嚴厲訓斥。他們通過Facebook、朋友圈堅決拒絕聲緩香港暴徒,斥責有人欲將暴力帶到澳門;堅決擁護一國兩制,守護澳門的繁榮穩定及和諧美好的生活。然而總有一小簇別有用心者耐不住寂寞,希望利用這一機會,妄圖挑起社會矛盾,破壞澳門社會的安定,這其中當然少不了某些「廢青」。
以往,和大多數市民一樣,本人一直認為某青年議員只是一個持不同政見的青年人,雖然間中會做出一些「放紙飛機」、「老屈別人推跌佢」等幼稚的行為,但也談不上「廢青」。然而,是「狐狸總要露出尾巴」, 在這次事件中有人將自己的「廢」完完全全的暴露在了市民面前。
首先,當網上出現匿名的集會貼文,有人懷疑是某人所為時,面對人情洶湧的譴責聲,此人即刻在自己的社交平台發聲明「切割」,但接著卻不斷煽動市民參與並發文指責警方不批准這次集會是扼殺言論自由;這明顯暴露出如果他自己不是這次集會的發起者,一定也是幕後策劃支持者。這不是「此地無銀三百兩」不打自招嗎?所以,這是此位仁兄的第一「廢」。其次,他口口聲聲指責政府扼殺言論自由,那麼什麼是言論自由?言論自由到底有沒有度?我們不妨讓「廢青」們看一看《世界人權宣言》是怎樣寫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特別指出:「言論自由的權利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行使時必須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確保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不受影響」。由此可見,言論自由是保障了所有人有發聲的權力,但也要有度;此位仁兄連言論自由的權限都沒有搞清,有什麼資格說言論自由?這是他的第二「廢」。最後第三「廢」,也是最「廢」的就是,作為一名立法議員應該熟悉法律及以身作則地維護法治精神,但他在此次事件中似乎是「法盲」。警方拒絕這次集會的理由很明確,「香港的非法集會的示威者對香港區徽塗污、燒毀基本法、將國旗拋入海中…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香港特區《國旗與國徽條例》,公然冒犯國家、民族尊嚴,挑戰基本法、挑戰「一國兩制」原則與底線。基於此,所以本活動發起人集會活動,無視警方依法應對暴力示威的努力與正當性,旨在表達對認同與支持事件中的違法示威者,召集公眾鼓勵違法行為,並非行使批判權,屬於經第11/2018號法律修改五月十七日第2/93/M號法律《集會權及示威權》第二條所述,不容許的集會與示威」。警方的聲明中講到了香港的非法示威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基本法》以及香港特區《國旗與國徽條例》,以及不批准的法律依據是「第2/93/M號法律《集會權及示威權》」,各位市民,你們覺得一個支持非法示威的集會,會是一個合法的活動嗎?身為立法議員,連法律都看不懂還是一個合格的立法議員嗎?
各位市民,澳門回歸祖國後經濟騰飛,社會和諧,總有一些別有用心的人企圖破會「一國兩制」,企圖將澳門市民的美好生活推向「水深火熱」,你們能夠答應嗎?你們願意將澳門的未來交予一班「廢青」手中嗎?希望你們能夠看清某些政客的真面目,在兩年後的立法會選舉中,把選票投給真正熱愛澳門的有志者。
文:雷民強
圖片來源:互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