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香港發生因對修訂《逃犯條例》持有不同意見的示威。然而,令人痛心的是,一些不明真相的人,被別有用心的人利用,最後所謂的「和平示威」演變成了「暴亂」。不但衝擊了香港社會的正常秩序,也擾亂了市民的正常生活。
那麼,此次香港修訂《逃犯條例》是不是真的像「反中分子」說得那麼可怕亦或是蠱惑市民,造謠惑眾呢?事實上,香港回歸之前已有《逃犯條例》,而是次修訂《逃犯條例》的背景是,因為之前的《逃犯條例》,香港只與20個司法管轄區簽有移交逃犯的引渡條約,其中不包括中國大陸、澳門和台灣。去年2月,香港人陳同佳在台灣殺害女友潘曉穎,由於台灣不在《逃犯條例》範疇內,因此無法引渡回審;此案膠著一年多,疑凶至今仍然是逍遙法外。為了伸張正義還死者家屬一個公道,堵塞現有法律漏洞;同時也為維護法治的核心價值,提升香港的法治形象;香港政府提出了修訂《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處理香港與台灣、內地等全球170多個國家或司法管轄區的移交逃犯事宜。為了釋除大眾疑慮,增修條例草案明確規定幾個要點:「只適用於移交必須是37種國際公認刑事犯罪,且刑期都在7年或以上的罪犯;必須要特區法院和特首雙批准才能實施移交;增修條例草案明確規定“八不移交” ;明確說明移交的罪犯不涉及與言論相關的行為,即不涉及新聞、言論、學術、出版等方面行為」。由此可見,修例條文根本不涉及「反中分子」所說的政治犯;而所謂的干涉司法獨立權和法治更是無稽之談,完全是「反中亂港分子」的一派胡言。
本人認為,反對或質疑《逃犯條例》修訂,有部分是某些利益團體從自身角度出發的算計,但更大部分是「反中亂港分子」勾結外部反華勢力,為反而反,充滿了「陰謀」。讓一個單純的法律問題,染上了強烈的政治色彩,造成香港社會可能因此導致分歧和對抗。然而,「反中亂港分子」忽略了一個基本事實,香港作為國際大都市,人流往來頻繁,如果沒有一套完備的引渡法律,香港就會成為不法分子的「法外之地」,這既彰顯不了公義,也影響香港的國際形象;因此,修訂《逃犯條例》是香港現實的迫切需要,也有充分的法理依據支撐。退一步,儘管內地與香港的司法存有「差異」問題,但解決「差異」的辦法是從制度上做好保障,而不是反對修訂《逃犯條例》起到的正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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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雷民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