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輕軌 談政府行政不作為
什麼是行政不作為?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負有積極作為的行政義務,並且具有作為的可能性,但卻在程式上超過法定期間或合理期間消極的有所不為的行政違法行為。行政不作為的主要表現就是瀆職,公職人員在履行其職責過程中玩忽職守、不盡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及大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就是瀆職。
因應澳門人口及旅客增加,為解決城市交通問題,2001年政府提出引入新集體運輸系統。但20年過去了,輕軌建成遙遙無期,而造價卻從2007年估算的42億元,增加至2012年的142.73億元;及至2016年,政府再次更新造價估算,將澳氹兩線分開,預計單9.3公里的氹仔線通車時的總造價為110億元。澳門輕軌工程造價成了預算「黑洞」,好在政府終於承諾一波三折的澳門輕軌系統氹仔線將於2019年通車。然而日前又爆出,因政府和原承建商在施工上有爭議,最終以政府支付8500萬,雙方提前解約的輕軌車廠上蓋工程,解約賠錢再判給又出事;終審法院維持中級法院判決,政府需重新計算競投輕軌車廠上蓋工程的七家公司的標書得分,令輕軌氹仔段2019年通車承諾再添變數。大眾不難看出,說嚴重一點政府的相關部門在輕軌問題上已經屬於瀆職。
因為「不作為」比「亂作為」危害小,因此,不作為行為往往被大眾視而不見,或習以為常;但相當量的行政不作為已嚴重危害到了社會公共利益和大眾利益,而行政機關、公職人員負有法定的作為義務卻違反規定而不履行作為義務的行為,也可視作行政違法。
在澳門,造成官員不作為行為的主因有:首先,沒有法律、法規對行政行為的方式、時效等作出明確規定及官員問責制度落實不到位,使得一些官員可以隨意不作為。其次,儘管政府一再強調精簡機制,但政府部門的設置仍不盡合理,以致出現分工不清、職權不明等現象;部門間各自為政現象嚴重,缺乏有效溝通和協調,導致有些部門官員只願充當享受權力的角色,而盡量排斥需要承擔責任的角色。其三,部分官員本身素質不高,責任心不強,對具體問題缺乏通盤考慮,一旦作出錯誤的決定,在難改變或及時進行糾正時,就拖延履行職責或乾脆無所作為。
本人認為,要徹底改變澳門官員不作為之現象,應從行政法規、行政時效和行政監督三個方面採取措施,以此來制約不作為的行政行為;而建立廉潔、勤政、務實、高效的政府實屬當務之急,加強官員思想道德教育、全面落實官員問責制度,從根本上防止和杜絕官員的行政不作為行為。立法規定公職人員行政不作為及瀆職罪的處罰細則,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現代法制社會特別強調對於重要行政行為加以規範化,政府可對直接影響大眾重大利益的行政行為實行嚴密的程式控制,以法定形式設置規則和制度來控制監督官員權力的運行,規範行政行為的實施過程。除完善法律、法規和規章外,實行「督辦制度」,成立獨立的監察部門,加大執法監督力度;大眾對不作為的官員或部門可向監督部門投訴,監督部門接報作出分析後,對相關之官員或部門以書面形式進行督辦、催辦,以求督出成效,對責任人以法律、法規和規章追究其責任。
痛定思痛,政府應積極作出變革,不要讓官員不作為一再成為造成社會深層次矛盾的主因。
<文> 雷民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