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過時的《個人資料保護法》,使運用高科技技術偵破或預防危害公共安全罪案的發生,成為了澳門治安部門的短板。眾所周知,國際大都會(包括紐約、巴黎、倫敦等),為保障公共安全,都有安裝俗稱「天眼」的治安監控系統;但澳門卻阻礙重重,所謂的反對派政客運用過時的《個資法》,罔顧公眾安全,利用各種社交平台蠱惑市民,說「天眼」會洩露個人隱私違犯《個資法》,甚至說成是「政治監控」。但這些政客在立法會質詢保安司長,有冇措施防範澳門大型治安罪案發生時,卻又嘲笑治安部門做的不夠嚴謹;這些政客一方面指責和嘲笑政府沒有防範意識,另一方面卻以種種藉口阻撓警方使用高科技執法防止罪案發生;可見他們用心叵測,犧牲公共安全,換取他們的政治資本。
事實上,為了公共安全個人隱私必須讓步,已在先進地區法律中作明確規定;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附件11第7條「罪行等豁免」,明確列明:「個人資料若是為防止或偵測罪行;為拘捕、檢控或拘留犯罪者;為評定或徵收任何稅項;以及為防止不合法或嚴重不當行為,則可獲豁免而不受保障資料原則及條例所管限」。
有鑒於此,筆者認為出於公共安全及對廣大市民人身和財產安全負責,政府必須盡快與時俱進修訂《個資法》,借鑒先進地區立法經驗,個人資料如對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必須讓步,獲豁免而不受保障資料原則規定;決不能讓個資保護成為危害公共安全的保護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