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就《設立非政權性巿政機構》進行公開諮詢,筆者認同在本澳設立非政權性巿政機構的必要性和對政府施政和完善民生服務的積極作用,非政權市政機構是由政府委託為市民提供服務,因此非政權性市政機構的權力來源必須要由政府的授權才可以有效地實施,不能過多的行政程序及選舉制度去產生,希望新一屆立法會加快立法程序,理順有關委任程序及組織架構章程,以確保第五屆行政長官選委會組成人員中巿政機構成員的代表不再缺位,同時改善及優化目前民政總署為市民提供服務的效率,讓市民享受優質公共服務及社會設施。
另一方面對於一小撮不熟悉基本法的人士提出了在澳門設立“分區直選市政機構”等觀點。筆者覺得該小撮人必須對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有關在澳門設立“非政權性市政機構”的規定作出正確的解讀。其中非政權性市政機構的權力來源於政府的授權為市民提供服務,因為基本法已明確及定性了是“非政權性”,因而決定了市政機構對某些領域的事務享有的管理權,即基本法所規定的“政府委託”。因政府委託而向被委託者授權,接受委託者因而獲得了權力,這是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與政府之間本質關係。這種關係與政權性的市政機構完全不同。
回歸前的澳門具有政權性的市政機構與回歸後的非政權性市政機構性質上有其不同之處,政權性市政機構行使當時葡萄牙於澳門的管治權時需要有民意性代議的機構去管理及提供服務,如當時的兩個市政議會。然而回歸後的非政權性市政機構因受政府委託,為市民提供服務,不需要設立民意性的代議機構,從而決定了兩者產生的具體方法的不同。
澳門回歸後,澳門政府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與澳門基本法中的“一國兩制”理論去實施管治方式,國家享有對澳門全面的管治權,且只授權給澳門特區行使高度自治權,再無授權於其他實體予以自治權。因此我認為根據澳門基本法內容中強調“市政機構”是非政權性的,是特區政府委託非政權的市政機構為市民提供服務,因此由特區政府委任非政權的市政機構管理成員最為合適及有效率。
圖片來源:www.omspp.gov.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