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2005年提出「舊區重整」計劃,並於2009 年率先清拆順利樓E、G座及D、F座,為「舊區重整」揭開序幕;唯「舊區重整」法案最終無法通過而被撤回,相關計劃就此不了了之。直至2015年,施政報告提出「以都市更新的概念,推動舊區重整」,將「舊區重整」換湯不換藥的變成「都市更新」概念,並美其意為「在平衡公共利益及私人權益的基礎上,更靈活、更有效地持續推動社區有序活化更新」 ;但時至今日未見任何風吹草動,讓曾熱血沸騰昂首期待喬遷新居的舊區居民,等足十幾年仍然得個「吉」。
筆者認為,無論是「舊區重整」抑或「都市更新」之所以「裹足不前」,主要是涉及多方利益,例如業權、補償、稅收,以及中轉房等問題,這都涉及部門協調和完整的法律配套及標準規則的訂立。現時,「都市更新」更涉及《文遺法》、《土地法》、《城規法》;所以,政府應在整個規劃中扮演一個主導者,既是政策的制定者也是工作的參與者,以行政和市場相結合,制訂一套完善的規劃及匹配的法律、法規,推動「都市更新」計劃盡快展開。
如果說「舊區重整」頭十年好比是小學生探索知識打基礎的時代,那麼現今這十年,應該是長知識、出成績、迎接市民考核的時候,作為市民不想再看到蹉跎歲月又係得個「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