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環石排灣圓形地日前有私家車和單車碰撞,騎單車女子受傷送院。傷者為64歲本澳居民,她背部和腰部受傷,需送醫院治理。
近年,在澳門的馬路或橫街窄巷,不難見到單車在車道上縱橫任意穿梭,有的單車看落相當殘舊,沒有安全裝備(沒有車頭和車尾燈,也無響鈴),幾乎沒有騎車者有佩戴安全頭盔,除了對自身安全毫無顧忌之外,對其它道路使用者的安全也構成了極大的隱患。而我們更不難發現,騎車者不乏長者,他們有的根本不熟交通規則,在馬路中間行駛,衝紅燈、逆駛、踩上行人路等行為,在交通繁忙時段或晚上騎車,危險隨時發生。其實澳門《道路交通規章》第46條(適用於腳踏車之特別規定)對單車行駛有明確規管:
一、腳踏車車前應設有白燈或黃燈一盞,車後應設有紅燈一盞。
二、為顯示在夜間腳踏車之存在,車後應設有一個紅色反射器,自擋泥板下端起計25cm之範圍應塗為白色,但當註冊號牌固定於後擋泥板,且夜間有適當發出白光之照明設備時,得免除本項之髹塗。
三、反射器及反射物料使用之規格,由澳門市政廳訂定。
四、上款所指之反射器,得按澳門市政廳訂定之條件,合併於照明設備內。
五、車後反射器應處於保養良好及清潔之狀態。
六、違反第一至第五款之規定,處罰款澳門幣200至1,000元。
七、腳踏車應備有兩個獨立制動器,每一制動器應足以使車輛不作移動。本款規定之輕微違反,處罰款澳門幣100至500元。
八、腳踏車應備有一個至少得在50m外聽到之聲響器。本款規定之輕微違反,處罰款澳門幣50至250元。
九、腳踏車之車輪應有處於保養良好狀態及尺碼相應於承載重量之輪胎或有等同規格之設備。違反本款之規定,處罰款澳門幣100至500元。
由此可見,相關執法部門如照上述條例嚴厲執法,目前在道路上使用單車者絕大部分是違規的;因此,筆者認為,政府要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單車使用者的安全意識及認識相關法規,同時,相關部門要認真執法,不要讓單車使用者以為冇王管,存有僥倖心理,一旦出了人命,無論是對個人或家庭都會造成傷害。
文:老佛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