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正就制定《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作公開諮詢,政府一再強調立法目的是,「現時的電話監聽制度已超20年,無法適應通訊科技的發展,亦不能滿足偵查工作的實際需要,存在明顯的法律空白和法律漏洞。因此,有需要對該制度作出修訂和完善,以有效回應通訊科技的迅速發展及當前和未來的犯罪情勢」。
現代電腦資訊與網絡技術的開發與應用,是一把「雙刃劍」,它一方面借助計算機智能化、資訊傳播與交換的快速、便捷和時空壓縮等優勢,對社會的經濟、文化、教育、科技、政治等方面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另一方面,一種普遍的網絡不安全感,不同程度地影響著大眾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新興通訊技術犯罪,已經滲透到社會的每一領域,故各國及地方政府紛紛立法或修法,使電話監聽或通訊截取制度更加適切打擊犯罪的現實需要,但在制定相關制度時,最受大眾關注的當然是如何保護合法的隱私權利。隱私權作為公民人格權利的重要內容,得到了法律上的確認和保護;網路隱私權並非一項嶄新的課題,它是基於互聯網這一新型的資訊科技而出現的隱私權利的衍生。制定《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與保護網絡私隱其實並不矛盾,從長遠來看,網絡隱私不僅關係到每一個公民的切身利益,更關係到未來網絡社會的健康發展,沒人會相信一個沒有安全和信譽的網絡環境會使網絡隱私得到充分保障;《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在某一程度上,是加大了對正常網絡使用者的安全保障。當然,由於偵查部門的通訊截取對公眾通訊自由、通訊秘密等隱私權利具有侵犯性,因此如何調整通訊截取中保護大眾隱私權與偵查犯罪資訊之間的關係也就成為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尤其是法律選擇何種程式才能避免這種權力濫用也隨之演變為社會爭論的焦點。
由於歷史原因,澳門特區的刑事訴訟法律制度與葡萄牙的非常相似,且兩者皆屬大陸法系,故現時制定的《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借鑒了葡國相關法律制度中的部份內容,務求在對現行刑事訴訟法典中規範的電話監聽制度作出調整時,不會使法律之間出現不協調之處。其中關於刑偵機關的通訊截取審批許可權設定了雙重保障機制,即必須經檢察官對措施作出合法性審查,最後由法官命令或許可實施,在雙重的法律審查及審批保障下,方能進行監聽或截取;避免了英、美法系中在緊急情況下檢察官或行政官員有權先執行、法官事後追認的機制。就此一點,本澳的《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已屬國際上相當嚴謹的制度,事前、事中、事後各階段,均由檢察院及法官嚴格監督,對居民基本權利有了充分的保障。
然而,某些別有用心的人士,總是唯恐天下不亂,他們在媒體上發表評論,質疑《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某些條文的正當性。指責他們「別有用心」,是因為他們提出的質疑都是假設性的理據,並無任何實質依據;而其中最可笑的一點是,「擔心法律立法後的實際執行情況會因人、文化、地域而異」,說什麼「對黃少澤有幾多信心,就要問下澳門人」。一個稍有知識的澳門人,看了一定會笑他「語無倫次」,因為澳門是一個法治社會,如果正像他擔心的那樣,是一個人說了算的人治社會,那還需要立法嗎?其次,法律規定,通訊截取審批許可權必須經檢察官對措施作出合法性審查,最後由法官命令或許可實施,而黃少澤並無此權限,故此,這不是無中生有的誤導市民嗎?其破壞社會和諧的險惡嘴臉表露無遺。
當然,當今社會的通訊資訊技術應用廣泛,通訊資訊安全與法律保護的力度存在密切關係,尤其要防止公權力被侵犯。偵查機關在行使通訊截收權力時,特別是為了確認某些行為是否屬於犯罪,需要對通訊截取材料進行大量的篩選,在篩選資訊過程中,如何防止偵查人員借此侵犯大眾的隱私權?如何防止偵查機關以公共利益為藉口通過濫用偵查權在互聯網上行侵犯公民隱私權?這些問題無疑是現代立法通過程式規制所需要考慮的問題,但社會需要理性探討而非胡編亂造。
雷民強
圖片來源:政府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