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九日,初級法院將開審立法議員蘇嘉豪涉嫌2016年5月非法集會,被控的加重違令罪案件;他在出席活動受訪時稱,「相信法院會公平判決」。
根據現行法例,觸犯加重違令罪,最高可被判監2年或240日罰金;若蘇嘉豪被裁定有罪,但只判罰款,便可恢復其議員資格;如被判監30日以上,立法會將討論是否撤銷其議員資格。
本人認為,此條法例由「葡澳殖民政府」延續至今,是否適時?值得商榷。隨著社會發展,社會矛盾及行為犯罪出現了新的變化,各種利益糾葛和關係錯綜複雜,如果再繼續實行「用錢代刑」的落後法例,將會有多少橫行霸道的人因此而免於刑罰;也會讓社會產生只要有錢就不用受罰的不良影響;這或許有點過於擔心,但對於那些毫無信譽、道德水準低下的政客,我們不得不做最壞的揣度;也要防止為富不仁者以為有錢就能為所欲為。
當然除了法例的適時性,本人也很欣賞蘇議員「相信法院會公平判決」這句話。由於蘇議員身份特殊,所以社會都希望法院能夠作出公平判決,不要讓社會有「刑不上大夫」的感覺,而作為一個立法議員,知法犯法是否更應罪加一等?因此我們冀望法庭作出的判決,除了顯示公正公義,也應具有阻嚇作用,讓市民大眾明白,無論大小,只要你觸犯法律就要面臨法律的制裁,而故意犯法者將面臨更大的懲罰, 以此引以為戒。